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 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TB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我省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海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以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立支部委员会,将会员单位党员组织起来,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同时积极开展党的活动,为会员单位正常过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工作接受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省内外行业现状和动态、相关信息,以及我省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招投标活动和管理情况,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我省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指导下,组建协会评标评审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接受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协助组织有关项目的招标活动,促进我省招投标工作规范化、普及化;
(八)为省内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采购、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九)收集、提供省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采购、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一)定期组织招标采购、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省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二)充分发挥协会的中介桥梁作用,密切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与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企业、行业以及其他单位之间的联系,加强对全省招投标活动的指导服务和政策引导,帮助各类招投标活动主体学习掌握有关政策法规,指导招投标代理企业和专业人员依法经营,弘扬招投标活动的优良道德准则,协助会员企业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四)加强与省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提供招标投标采购咨询服务;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采购、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各类招标采购、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本协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者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同时退会单位所属人员在协会担任的相关职务自动撤销。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顾问等荣、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内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或招标投标领域有较深造诣或者较大影响,或者对于组织管理有较深素养;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因为特殊情况不在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决定;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拟订、策划本协会各类活动方案、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交理事会决定;
(四)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本章程明确规定之外的人员均实行聘任制,由秘书长提名,本会会长同意,并由本会理事会作统一聘请;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本协会有关业务顾问参加。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具备专业资格的财务公司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以及海南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3日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