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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相应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协会会员分为两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四条具备章程规定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一)依法批准或注册成立并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服务机构;

  (三)依法成立并与招标投标有联系的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或科研院校;

  (四)招标投标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资深从业人员。


第三章   会籍

  第五条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属单位申请会员还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会员资料备案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属个人申请会员还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属单位任职证明;

  (四)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条协会秘书处对会员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并公示10天,无异议者,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或由其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审定(事后再提交理事会审核确认)即为协会会员。协会向会员单位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后,可继任原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

  第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合并后的单位继承其中之一的会员资格,特殊情况,可向协会申请保留原各自的会员资格。

  第九条单位会员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他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审定,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按期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改正的;

  (五)长期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有权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会刊、网站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正确地报告、传达、反馈会员单位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会员应根据《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协会应建立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并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会员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的同时,缴纳当年会费。协会收取会费时应出具由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单位的组织管理形式;

  (四)获得业绩、荣誉或行政处罚;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情。


第五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六条为招标投标行业或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奖励形式。

  本条所列奖励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对会员奖励,由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协会将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警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处分或建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协会对会员的惩戒处分形式: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且三年之内不得重新入会。

  本条所列处分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对会员的处分,由协会诚信监督机构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章程和自律公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协会理事会作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应在告知处分决定时起十五天内,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受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和第五款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消。擅自以协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培训、法规政策宣讲的会员,协会可以酌情采取惩戒,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开除其资格、撤消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协会建立会员信誉档案制度。会员的基本信息、招投标活动信誉、业绩以及各项奖励和处分均应记入信誉档案。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三条协会代表招标投标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和各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协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资讯和行业信息,网址:www.hntba.com

  协会赠送会员《海南省招标投标工作通讯》电子版。会员可优先和优惠订阅协会发行的其他出版物和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协会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会员可优先和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业务学习、培训、技术讲座、经验交流、业务研讨和国内外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协会为会员研究和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组织会员参加全省与全国招标投标优秀成果申报和评奖。

  第二十七条为会员介绍国内外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动态和项目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协调招标投标单位之间关系,受理、调查、咨询、调解、仲裁招标投标活动纠纷或配合政府调查、处理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如有规定者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抵触或由百分之十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协会常务理事同意,应予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已经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主办单位: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业务指导单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海南省民政厅

  • 系统开发:协会网络部

    单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5号4号楼中坚招投标交易中心二楼

  • 邮政编码:570000

  • 联系方式:0898-66732251    1778981311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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